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》、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59號)《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》(生態環境部,部令第4號)、《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》(環境保護部令第35號)、《關于做好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》(環發〔2015〕158號)的相關規定,湖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湖北永業行評估咨詢有限公司開展《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(2021-2025年)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,現將《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(2021-2025年)》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內容進行第一次公示,公開本規劃及其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信息,并征求公眾意見。
一、規劃的名稱及概要
1、項目名稱: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(2021-2025年)環境影響評價
2、規劃范圍:湖北省所轄行政區域
3、規劃目標
(1)總體目標
建立健全開放、多元、安全、穩定、經濟、高效的礦產資源安全供應體制機制,建設完善統一開放、競爭有序、富有活力的現代礦業市場體系,形成節約高效、環境友好、礦地和諧的綠色礦業發展模式,礦業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顯著提升,礦產勘查開發與保護呈現新格局,礦業高質量發展邁上新臺階。
(2)規劃期目標(2025年)
包括六個方面:一是資源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新提升。二是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達到新水平。三是礦區生態環境呈現新面貌。四是科技創新與信息化建設取得新突破。五是礦業開放合作拓展新空間。六是礦產資源管理改革開創新局面。對重點工作明確年度規劃目標。
(3)展望期目標(2035年)
包括六個方面:一是礦產資源保障能力持續增強。二是礦產資源利用方式實現根本轉變。三是礦區生態環境全面改善。四是科技創新與信息化建設成果顯著。五是礦業開放合作、互利共贏達到新高度。六是礦業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基本實現。
4、規劃期限:基準年為2020年,規劃期為2021-2025年,展望期到2035年。
5、規劃內容:包括構建五大礦產資源功能區、明確六類勘查開發重點方向、
實行多層次規劃分區管控、增強公益地質服務供給、摸清全省礦產資源底數、明確地質勘查主攻方向、強化開采礦種分類管控、調整開采區域布局、調控開發利用強度、嚴格開采準入條件、優化磷礦開發管控、加強建筑用石料開發管控、調整開發利用規模結構、強化資源節約集約利用、完善資源利用管理機制、加快建立綠色勘查工作體系、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、持續推進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、大力推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等。
二、規劃實施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
規劃實施單位:湖北省自然資源廳
通訊地址:武漢市武昌區公正路27號 郵編:430071
聯系人:鐘石玉 聯系電話:027-86656119
三、承擔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名稱和聯系方式
環評單位:湖北永業行評估咨詢有限公司
通訊地址:湖北省-武漢市-武昌區-福星惠譽水岸國際6地塊1棟23層
郵編:430062
聯系人:江宜 聯系電話:027-87270929
郵箱:130390211@qq.com
四、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內容
(一)工作程序:現場調查踏勘、收集資料、環境現狀調查,資料整理,環評報告書編制,上報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。
(二)主要工作內容:
總則;規劃分析;現狀調查與評價;環境影響識別與評價指標體系構建; 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;規劃方案綜合論證和優化調整建議;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;如規劃方案中包含具體的建設項目,應給出重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內容要求和簡化建議;環境影響跟蹤評價計劃;說明公眾意見、會商意見回復和采納情況;歸納總結評價工作成果,明確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,以及優化調整建議和調整后的規劃方案。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,完成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(2021-2025年)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編制。
五、征求公眾意見的主要事項
按照環評工作程序,需對公眾公開本規劃的環境信息,并征求公眾對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(2021-2025年)的看法和態度、規劃實施對所在地的城市規劃、農業生產、飲用水源、生態環境的影響,以及項目施工期、營運期對當地居民生活環境質量的影響。為了使規劃實施對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,請您積極參與本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,并對以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:
(1)您認為本規劃區范圍目前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?
(2)您認為本規劃的實施對環境主要有哪些影響?
(3)您認為本規劃應加強哪些措施以減緩對環境的不利影響?
(4)從環保角度考慮,您對本規劃有何意見或建議?
六、公眾提出意見的主要方式
為了解和聽取各界人士和項目周邊廣大群眾的意見和建議,將公眾意愿反映到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措施中,同時完善環評工作。請您對以上幾個問題踴躍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。任何單位或個人若對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(2021-2025年)有環境保護方面的意見或建議,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上述聯系方式以電子郵件、信函等方式進行聯系和反映,發表關于該規劃及環評工作的意見看法(不接受與環境保護無關的問題),供規劃實施單位、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決策參考。